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撤展规定:

1.撤展时间:2011年10月25日14:00~24:00

2.参展商必须在展会最后一天的规定时间内撤展,不 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撤展。

3.展品运出展馆大门,请在各展馆服务台办理《出馆 证》,门卫凭《出馆证》验收放行。

4.参展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撤展又未向主办方或 展馆方提出任何申请的,该展台内遗留的物品将示 为遗弃物品,展馆方将向参展商收取有关清理费用。

5.特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撤展完毕后,请到各展具租赁 点退回押金,不在规定时间内清场的特装展位,清场 押金不予退还。

6.爱护馆内一切设施,不得夹带走,不得损坏,违者除照价赔偿外,情况严重的将予以重罚。